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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6年01月04日
        (1993年8月31日國務院批準 1993年9月24日外交部發(fā)布 2025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在對外活動中正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以下簡稱國徽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制的外交文書和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為國徽法第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人員印制其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賀卡、贈禮卡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第四條 外交部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使用的外交文書和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外交部部長、國家和政府的特使,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的館長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賀卡、贈禮卡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外交部副部長、部長助理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根據(jù)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

        第五條 國防部使用的外交文書和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國防部部長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賀卡、贈禮卡等,以及以國防部名義對外舉行的建軍節(jié)招待會請柬等,根據(jù)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

        第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機構使用的外交文書和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以及上述機構的正職負責人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賀卡、贈禮卡等,根據(jù)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

        第七條 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名義對外舉行的國慶招待會請柬等,根據(jù)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

        第八條 下列機構對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外事工作的內設機構;

        (二)外交部有關內設機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特派員公署;

        (三)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負責外事工作的內設機構;

        (四)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

        (五)計劃單列市、經(jīng)濟特區(qū)和沿海開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辦公室;

        (六)國家辦理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機關。

        第九條 下列證件、文書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或者印有帶國徽圖案的印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具有護照性質的證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停留證件、居留證件、永久居留身份證件;

        (三)加入、退出和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證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信使、領事信使的有關證件和外交郵袋、領事郵袋封印;

        (五)外交部及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及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特派員公署出具的領事認證書、附加證明書等;

        (六)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出具的公證書、領事認證書、婚姻登記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等;

        (七)外交部為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在華設立的總部或者代表機構的人員和外國駐華新聞機構頒發(fā)的有關證件;

        (八)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為外國駐華領館的人員和常駐當?shù)氐耐鈬侣剻C構頒發(fā)的有關證件。

        第十條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締結的條約、協(xié)定,可以加封帶有國徽圖案的火漆印;上述條約、協(xié)定的批準書、核準書、接受書、加入書以及條約夾的封面,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第十一條 國家體育、技能競賽代表團、隊參加國際體育比賽、技能競賽時,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其人員的服裝上使用國徽圖案。

        第十二條 標示國界線的界樁、界碑和標示領海基點方位的標志碑以及其他用于顯示國家主權的標志物可以使用國徽圖案。

        第十三條 外交部具體負責指導對外使用國徽圖案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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